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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产生和增补
发布时间 : 2003-11-18 15:55
政协委员的产生和增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分别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因此,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组成人员,它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政协章程办事,以增加各党派、团体、各方面的责任感和委员的使命感。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一)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同组党委审定的下届政协组成规模、界别的设置;协商分配给各党派、团体、战线、各方面的人数及特邀人数。
 
    (二)各党派、团体、战线、各方面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即召开党组会、执委会、委员会、理事会等),根据分配的人数和人民政协人事安排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填写正式的推荐书(包括提名理由、该人选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突出事迹和贡献、主要著述等)。值得注意的是,推荐书应由组织填写,不应交被推荐的人自己填写。
    对特别邀请的人选,由政协常委会与有关方面协商邀请,有关方面应积极配合,组织介绍材料。
 
    (三)党委统战部和组织部认真审议推荐材料,同各党派、团体、战线和有关方面反复协商,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委员考察表,提出初步名单草案,连同特别邀请人选打印成册,一并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尔后,送同级党委审定,形成建议名单。
 
    (四)政协常委会正式协商决定委员。
 
    (五)政协局面通知确定的人选及其所在单位,并向确定的委员颁发委员证。委员凭通知书和委员证参加政协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协的委员,绝大多数是在政协换届时产生的,但在每届任期内,也可能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从各地政协的情况看,更多的情况是增补委员。其主要原因是:
 
    (一)在换届时,由于考虑不周,有遗漏、偏颇或明显不合理,需要补救;
 
    (二)任期内又发现重要人物适合作政协委员,增补后对统战工作有利;
 
    (三)政协委员中由于自然减员,需要补充新的力量;(四)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统战部主要负责人易人,为方便工作需要变更或增加委员。
 

    增补委员时,必须注意三点:
 
    一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因此,如要增补委员,仍然要经过有关方面慎重提名,由中共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汇总名单后,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不能因为增补委员人数少,就可草率从事,不认真去协商,不履行民主程序,甚至由主管部门指定。
 
    二是原则上哪一个界缺额,就在哪一个界增补。
 
    三是增补委员必须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协商决定,增补后参加全体会议参政议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减员的委员,计算委员人数时,不应再计算他们,应以实有委员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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