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请假规定
(2012年3月7日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委员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要求积极参加;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当在收到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及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委员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的,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区政协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属不能参加大会的,提前一天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由秘书长批准;属不能参加分组讨论的,提前半天向所在组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所在组召集人批准,并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的,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区政协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的,会前向区政协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秘书长批准。
(三)主席会议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向主席请假。
第五条 委员不能参加以区政协名义举办或区政协办公室主办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应当提前一天向区政协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委员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主办的会议和活动,应当提前一天向主办单位请假,由主办单位领导批准。
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各小组要做好出勤考勤登记。
第七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当面或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形式送交请假报告(回执),说明请假原因。如遇紧急或重要公务,不能通过上述形式及时书面请假的,应当电话请假,会议(活动)后两周内补交请假报告。
第八条 委员参加全体会议的大会时,须持《委员证》到大会签到处签到;分组讨论时,到所在组签到。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和分组讨论时,须持《委员证》到签到处签到。
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主办的会议和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
第九条 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出勤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分出席、请假、缺席三类进行统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作缺席统计。
第十条 对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缺席者,视情况进行提醒。其中,对当次全体会议全程缺席,且无特殊原因者,由其所在专门委员会领导进行提醒;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缺席者,由秘书长进行提醒。必要时,由主席或副主席对缺席者进行提醒。
第十一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或本届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连续四次不参加或每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不足五分之三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得中共越秀区委同意后,依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出勤情况,作为委员履职重要信息,由区政协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其中,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勤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向本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进行通报,并在“越秀区政协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11日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关于委员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