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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 2014-12-09 17:15

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越秀区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越秀区委员会内部刊物,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的群众,切实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重视和积极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区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内部刊物。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区政协办公室与参加政协的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区政协委员为信息员。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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