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越秀区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越秀区委员会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反映民意、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区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目的是,通过实地视察,开阔视野,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增加感性认识,加深理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以及重大社情民意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范围内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情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组织视察要本着“小型、分散、深入”的原则,可以与专题调研相结合,促进委员比较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可以与提案办理相结合,推动提案办理的进展;也可以与有关方面负责人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灵活开展,以增加履行政协职能的实效。
第七条 组织集体视察,要根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结合委员的要求和意愿,由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拟定视察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视察专题、视察单位、视察时间、参加视察人员等。报秘书长统筹,经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视察质量,视察组成员应事先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视察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前与被视察单位联系做好安排;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被视察单位领导交换意见;视视察内容邀请新闻单位参加,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视察成员要佩带统一制作的委员视察证,办公室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配合专门委员会做好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港澳地区委员视察,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按照“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十条 视察活动要厉行节约,食宿交通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视察组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并及时反馈给参加视察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