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6年2月22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越秀区委员会第十六次
常委会议通过,2012年7月18日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越秀区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共越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和区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幸福越秀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本届政协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助区委、区政府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反映其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优秀提案;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
(七)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根据提案的办理情况,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应当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或者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
(三)政协越秀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提案,由本人署名;界别、小组提案,由召集人署名;联名提案,由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署名;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由单位署名并另行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
(四)提案可以通过区政协门户网站的提案系统按照统一的格式提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提案系统提交的,可以使用统一的提案纸,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份之后至次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处理;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10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提案者提交提案后,可以提出撤案,由提案委员会予以撤案。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等及时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且无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立案。
对两件以上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经提案者同意,可以并案,原提案者或者联名提案者应商定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特殊情况下,可有不超过两位的并列第一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十一)不属于本区党政职权范围解决的;
(十二)近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所提建议又缺乏新意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区委系统、区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后进行再次交办。
第二十条 对涉及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主席会议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签收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情况,将提案留作参考。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第二十四条 提案应当逐件答复。复文应当回应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抄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
(一)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
(二)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提案所提问题目前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标注“C类”。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认为答复的内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对未标注“不公开”字样的答复,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答复;闭会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提案委员会申请延期,并在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签收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八条 办理提案的答复,连同《越秀区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一起,由承办单位主送提案者。其中,联名提案,主送所有提案者;界别、小组提案,主送召集人。会办单位办理提案的会办意见,主送主办单位,抄送提案委员会。
区委系统、区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均应抄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提案的答复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并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督办提案的措施。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答复的意见。提案者收到答复和《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后,应在15天内,将《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提案单位对承办单位发出的《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须署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可通过区政协门户网站的提案管理系统进行意见反馈。其中,联名提案,由第一提案者反馈;界别、小组提案,由召集人反馈。
如提案者通过《提案办复情况意见表》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采取多种形式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提案、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其内容分别送有关领导阅示,并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重点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事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且具有较强现实性、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程序遴选,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报请区党政主要领导和主席会议确定,并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和提案者。
区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联动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督办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区政协提案答复、会办意见格式
格式一
越秀区××××××局
—————————————————————————
A类
(发文字号)
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0000号提案的答复
××越秀区委员会:
××××××××××××××××××××××××××××××
××××××××××××××××××××××××××××××××××××××××××××××××××××××××××××××××××××××××××
专此函复
(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00000000)
格式二
越秀区××××××局
—————————————————————————
不公开 A类
(发文字号)
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0000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
××××××××××××××××××××××××××××××××××××××××××××××××××××××××××××××××××××××××××
专此函复
(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00000000)
格式三
越秀区××××××局
—————————————————————————
(发文字号)
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000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区××局:
××××××××××××××××××××××××××××××
××××××××××××××××××××××××××××××××××××××××××××××××××××××××××××××××××××××××××
专此函达
(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00000000)
说明:
一、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回复性文件分为答复和会办意见两种(详见格式一至三)。承办单位就提案内容向提案者作出的回复意见为答复;会办单位就提案部分内容向主办单位提供的回复意见为会办意见。
二、根据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即“A类”或者“B类”、“C类”(详见格式一、二)。会办意见不标注提案办理类别。
三、答复的内容如果不宜向社会公开,承办单位可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详见格式二)。会办意见不直接向社会公开。会办单位如果考虑主办单位起草答复时可能引述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会办意见时,应提示主办单位在答复首页标注“不公开”字样。
四、关于答复和会办意见标题的几个问题:
1.“答复”或“会办意见”均为办理提案后所作回复性文件的文种,在拟制标题时不必在其之后再加“函”之类的字样。
2.为与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格式、体例相一致,答复或会办意见标题的起首介词统一用“对”,不用“关于”,更不用“关于对”。
3.根据现代汉语词组中心词后置的语法习惯,“提案”一词应置于编号之后,如“第1001号提案”;不应置于编号之前,如“提案第1001号”。
4.提案可根据提案者不同分为委员提案、单位提案、界别提案、小组提案等,为统一提法、精简文字,答复和会办意见标题中统一用“提案”一词,不用“委员提案”、“单位提案”等。
常见的不规范标题举例:
例1: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第0000号提案的答复的函(“的函”多余)
例2:关于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第000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多余)
例3: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提案第0000号的答复(应为“第0000号提案”)
例4:对越秀区政协××届×次会议第000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委员”多余)
例5:关于协办越秀区提案第0000号《加强对财政拨款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的公正性》的复函(存在多处不规范问题)
五、答复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等单位提案时,称呼部分写提案单位名称,如:民革越秀区委员会(不写联系人的名字);答复界别提案时,称呼部分写“区政协××××界”,如:区政协社会福利界;答复小组提案时,称呼部分写“区政协××届×次会议第××组”,如: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十四组;答复委员提案时,称呼部分写委员名字并加“委员”两字,如:×××委员(不写其他职务)。
其他有关公文版式、格式、字体、字号、主题词等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