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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 : 2014-12-09 17:13

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2年7月18日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由当届区政协委员组成,每位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除参加提案委员会外,一般不重复交叉。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提出后,须征得本人同意。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界别分设委员活动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如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征得主席、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和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本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与区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专门委员会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通则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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