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2月22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越秀区委员会
第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越秀区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决定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7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广州市越秀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越秀区委、区政府的大政方针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越秀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政协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举办常务委员会学习会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人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由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议程进行专题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本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视常务委员会或专题座谈会议内容,可作相应的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报告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