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政治协商规程
(2012年12月20日)
为了规范广州市越秀区的政治协商工作,提高政治协商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粤发〔2011〕20号)、《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穗字〔2012〕26号),结合越秀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协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原则:一是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区委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切实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区委决策之前、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区政府实施之前”,切实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三是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沟通。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一种是区委在区政协同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二章 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第五条 主要内容:
(一)中共广州市越秀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
(二)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区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干部任免事项;
(四)本区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六)关系本区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七)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八)其他需要同区各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主要形式:
(一)民主协商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区委根据第五条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民主协商会纪要》。
(二)谈心会。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两次。落实越秀区区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的制度,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根据区委确定或区各民主党派提出的协商议题、事项,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小范围谈心活动。
(三)专题座谈会。由区委或委托区委统战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共同关心的协商议题召开,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形成《专题座谈会纪要》。
(四)通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举行。区委或委托区委统战部向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要工作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并听取意见。
(五)专题调研。区委、区政府每年安排重点调研课题时,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相关人员参加,让他们了解实情,献言献策。
(六)书面建议。除上述协商形式外,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也可就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主要程序:
(一)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区政协党组的建议以及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计划,并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内容,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并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由区委统战部组织落实。
(二)做好协商准备。区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七个工作日由区委统战部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提供协商材料或相关的资料。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汇集集体智慧,形成本党派、团体的意见或建议。其他协商形式,参照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做法,做好充分准备。此项工作由区委统战部主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协办。
(三)召开协商会议。民主协商会和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一般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区委领导同志主持。此项工作由区委统战部主办,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协办。
(四)协商成果汇总和报送。一般在协商活动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出民主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其他协商意见或建议,报区委审定后印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区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由区委统战部主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协办。
(五)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凡是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时,应当附上协商意见。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区委常委会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成果的意见,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委、区政府的督办部门要分别将区委常委会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的督办部门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反馈办理进度与有关情况,列入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于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反馈办理结果。此项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办,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协办。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区委在区政协同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八条 主要内容:
(一)区委或区委、区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三)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
(四)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六)区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行政街道和社区及重大专项规划的重大调整;
(七)区委提出的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区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区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本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全区性重大工作部署,关系本区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对各类重大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九)区各党派参加区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涉及区重大事项的区人大重点议案或区政协重点提案;
(十一)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和区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第九条 主要形式:
(一)区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任免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参加会议的分组讨论,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参加专题座谈会和大会发言,听取意见。会后,形成《区政协全体会议纪要》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
(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协商讨论区委提出的或同意区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年度协商议题,听取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
(三)区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审议拟提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会后,形成《区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
(四)区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协商讨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须在区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区政协党组根据区政协参加单位研究确定拟提请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区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纪要》。
(五)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召开的专题座谈会。按照区委确定的主题,区政协党组组织相关界别委员代表围绕主题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形成《区政协专题座谈会纪要》。
(六)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座谈会。每年一次,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与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书面协商。区委把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区政协的意见,区政协集中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委;区政协也可就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主要程序:
(一)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需要协商的议题,区政协党组根据各专委会和各界别的意见提出需要协商的议题,由区委办公室综合汇总为“区委在区政协同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提交区委审定后书面通知区政协党组。区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政治协商年度计划的方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区委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内容,在协商前二十个工作日通知区政协党组;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协办公室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
(二)做好协商准备。每项协商活动,一般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提供协商材料给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为保证协商质量,区政协要组织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材料。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要支持区政协做好与协商相关的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并主动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供相关的资料。需要在区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规划、纲要(草案),主持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在起草和形成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区政协委员的意见,为协商做好准备。
(三)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各种政治协商活动,由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同时,视协商议题,由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有关党组成员主持。为广泛收集社会各社团各阶层的意见,区政协可根据协商内容,以邀请参加协商会议或参加协商议题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认真听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主办。
(四)协商成果汇总与报送。协商成果包括区政协全体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席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区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属于协商本区重大方针政策的区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政协事务的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送区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区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应在提交协商会议协商的专题调研报告基础上根据协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修改、补充,报送区委或区政府和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及职能部门。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一般由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区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区委或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五)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区委在区政协同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成果(各类政治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和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的办理与反馈,原则上参照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
第四章 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
第十一条 第五条、第八条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区委决策、区人大常委会表决、区政府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区委、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或委托区政协办公室及时向公众公布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协商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区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同志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就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并由区委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区委、区政府要把重视政治协商、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此项工作由区委组织部主办,区委统战部、区政协办公室协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委办公室会同区委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