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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阙光凌
发布时间 : 2010-07-20 14:55
    【摘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鲜明的党派性、广泛的代表性、巨大的包容性、民主的有序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着独特作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还不尽人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完善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协主监督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协  民主  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人民政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法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鲜明的党派性、广泛的代表性、巨大的包容性、民主的有序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着独特作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还不尽人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完善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协主监督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从实践来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文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拓宽了民主渠道,有利于党委、政府充分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促进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安定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有利于我们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国共产党在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中,互提意见,互作批评,实行相互监督,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然而,从整体来看,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还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民主监督的措施不够有力。各地政协普遍反映,对重大决策因协商不正常而没有办法实施监督,对热点问题因有顾虑而没有胆魄实施监督,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问题因时间精力所限而无力实施监督,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显得不够有力。
其次是民主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政协委员提出的许多正确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未引起党政机关和领导的重视,或者是表面重视、实际轻视,口头重视、行动轻视,未被真正接受,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

    再次是民主监督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书记”较开明,“政府领导”有情面,民主监督氛围较浓,效果明显,社会影响也较大。而另一些地方,民主监督却显得苍白无力。很多强势部门不理会政协的监督,即使存在错误行为,政协往往也无能为力。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乏力的原因分析

    (一)民主监督没有实现法制化。

    当前,在民主监督的依据上,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政协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全国政协委员会修改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使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由于这些文件效力层次不高,使得政协权力运作缺乏具体的程序性的法律保障,在各政治主体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同时,这些规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使民主监督在实际操作上不够严密具体,操作起来局限性大、随意性大。要使民主监督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大力推进民主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对民主监督的主体、权限、程序、效力等进行详细规定,并用法律、规章等形式确定下来。

    (二)民主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政协组织是非权力机构,其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是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是人大,没有立法权:不是国务院,没有行政权。” 它所具有的是对领导决策、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利。这表明民主监督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因为权利不等于权力,政协只有监督权利而没有权力作保证。如果这样,政协的权利很可能是一纸空文,其民主监督会因缺乏权力制约机制而流于空谈。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取决于被监督者的政策宽容度。2006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指出:重大问题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执行之前都必须到政协与各党派、各界别、各人民团体进行充分协商。现在问题是,如果党委、人大、政府在他们决策、表决、执行之前不与政协协商,或者与之协商,但政协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不予理睬,或虚予应付,却没有相关的制度进行约束,政协只能表现出无能为力。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如果无保障机制,只能成为空谈。

    (三)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缺乏横向合作。
    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优势,也有不足。如果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就能够更有利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而在民主监督实践中,由于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缺乏横向合作,导致监督效力大打折扣。如与人大的权力监督缺乏合作,导致民主监督缺乏刚性;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缺乏合作,使政协没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很多人对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缺乏认识;与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缺乏合作,使政协组织难以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不能广泛和准确地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反映广大民众的呼声。

    (四)民主监督主客体监督意识不强。
    首先,监督客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在一些领导和委员心目中认为大事党委总揽,干事政府执行,法制人大监督,而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主要和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团结、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好服务就行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那都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看而已的,都是“花瓶”、“橡皮图章”无足轻重的。
    其次,监督主体主动性不够,有的患得患失,心理束缚较大,因为他们没有尚方宝剑(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担心弄得不好,连自己的饭碗也保不住,从而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一些党政部门的领导出席政协会议或参与政协组织的调研活动、视察活动,也往往是做做表面功夫,听一听情况,做一做深入群众的样子。至于听后能否解决问题,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赋予监督者相应权力的权威支持与保障机制。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监督,对被监督者而言,这种监督缺乏刚性约束,有被忽略、被敷衍的可能。因此,必须在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上下功夫,努力使民主监督由柔性监督变成刚性约束,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监督。因此,要努力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的监督形式。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是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程序,特别是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使民主监督行为更加规范,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完善。二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赋予民主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政协批评意见的接受、办理、落实机制,把政协批评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三要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保护制度。制定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措施,保障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侵犯委员民主监督权利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各种行为,切实保护委员利益不因其实施监督行为而受到损害。四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以此激发带动民主监督工作全面开展。这样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民主监督工作新格局,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赋予人民政协明确的法律地位。
    我们无论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背景出发分析,还是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合作治理中的作用出发,人民政协制度都应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人民政协制度纳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就要把人民政协及其参加党派和团体、政协委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范围、原则、方式和程序等,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全社会、全国人民都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才能有制度保证。
    在立法上可以考虑修改宪法,把人民政协作为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这一宪法惯例成文化,明确其法律地位;建议制定《人民政协法》,用以明确和规范政协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政协与党的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建立健全党政部门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关系的具体操作制度,把政协履行职能纳入中共决策程序之中,切实改善人民政协的外部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决策机关“不经协商不决策”、“协商于决策之前和监督于决策实施过程始终”的原则,使政协的运行早日走上法制轨道。

    (三)不断增加信息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性。
    信息公开是开展民主监督的关键前提,信息的匾乏使监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难以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因此,要加快党务、政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速度,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法律制定、机构设置、权力分配、人事安排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施政或活动情况向监督主体公开,减少暗箱操作,让监督主体了解真情,从制度上、规范上、程序上开辟知情、沟通、反馈与采纳渠道已刻不容缓。
    政协在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透明度,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努力建设一个“透明政协”。具体措施包括:(1)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针对事关民众生计的特定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的讨论,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出相关政策。(2)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建立多元沟通形式,如通过电视台、报纸将好的提案、建议案公开,让公众理性地发表不同意见,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3)要积极创建政协委员与普通公民、与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的交流对话形式。在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中,促进开放并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地方政协的政治协商过程,既有序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培养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合作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四)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新时期,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对政府各部门和两院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全社会公布;(2)根据政协委员专业特长,对口安排在相应的党政部门担任特约监督员,全方位地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力;(3)发挥政协委员“智囊团”的优势,就影响地方发展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地举行专题论坛,形成科学可行的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提供智力支持;(4)开办政协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快捷、便利、共享、互动的特点,广泛搜集社情民意,把民主监督的动因、过程和结果公之于“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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